《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点评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评析

事件:5月18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办法》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规范实施的制度基础

《办法》明确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治理机制规定了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和管理中的责任,强化了董事会的管理审批责任和预期信用损失法外部审计质量的监管责任

信用损失法的实施过程是统一和规范的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暴露实施环节的规范性和审慎性,如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构建,前瞻性调整,管理叠加,参数管理和模型验证等阶段划分应坚持前瞻性和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不能以违约概率或逾期天数作为阶段划分的唯一标准针对前瞻性调整,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前瞻性调整模型,加强宏观经济预测和分析,充分评估前瞻性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对于模型验证,在范围,频率,验证内容,验证实施主体,报告路径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基于审慎监管,提出具体的信息报送要求《办法》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调查,约谈等方式,对商业银行执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报告

投资建议:《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商业银行在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过程中,将有具体的标准可循,促进商业银行更加准确地计量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基于此维护行业推荐评级

风险:疫情持续蔓延,对实体经济造成长期不利影响,企业信用风险持续暴露,银行在执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过程中,能力不足或预期偏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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