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有进有退”应成常态

证监会最近几天发布的《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适应注册制改革和退市常态化的要求,加强对退市公司的监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是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重要一环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提高不符合条件上市公司的退市效率,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形成有进有退,有进有出的良好生态

与世界主要资本市场交易所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年均退市规模,退市数量和退市率一直不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中国资本市场退市机制不完善,退市周期长一些业绩不佳的公司和壳公司无法得到有效淘汰,每年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数量都多于退市公司,稀释了股票市场优质资产的比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对a股市场的投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可见,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常态化的退市机制能够促进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实现上市公司数量的动态平衡

对于注册制的全面实施,退市的常态化是一个关键因素相比于审批制和核准制,注册制下的发行条件更加精简,发行门槛更加包容,将促使更多企业选择上市融资在注册制下,优胜劣汰的自然竞争法则有助于清除市场风险因此,《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完善退市后监管,是推动退市常态化的重要基础,是推动退市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加强对上市公司退市后的监管,需要从多角度入手,稳妥施策。

首先是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教育要平衡好股市正常化和优胜劣汰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系,防止风险向无法承受的投资者扩散中国证券市场的散户投资者由于对上市公司退市的认知不够客观,一定程度上存在跟风现象完善退市后上市公司监管,仍需进一步加强风险提示,引导证券公司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投资风险提示的力度和频率

二是加强退市衔接,促进退市公司平稳顺利退出交易所市场常态化退市意味着公司应退成为常态,退市前的公开交易市场需要与退市后承接的板块相衔接要顺利承接工作,就要突出退市市场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证券公司的衔接作用和主动性,确保退市公司平稳顺利退出交易所市场

第三,差异化监管机制要根据公司情况合理设置信息披露内容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在公司规模,公司性质和行业属性方面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在合理设定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的基础上,要考虑到退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良莠不齐的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机制,应根据不同板块的退市公司现状,设置相应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并根据板块适当调整退市量化指标,防止一刀切

声明:本网转发此文章,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多信息资讯,所涉内容不构成投资、消费建议。文章事实如有疑问,请与有关方核实,文章观点非本网观点,仅供读者参考。